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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华侨大学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会捐赠是补充高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对于拓展办学空间、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优化办学环境,推动学校教学、科研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华侨大学的发展建设离不开广大热心社会公益人士、校董、校友们的鼎力支持。为褒扬社会各界对华侨大学的公益捐赠善举,本着规范捐赠管理工作,发挥捐赠款项最大效益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教职员工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争取办学资源,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捐赠,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各类捐赠。

  • 捐赠种类及项目

第四条 接受捐赠种类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图书、资料、文物、仪器设备、房产及其它物品等。

第五条 捐赠项目包含:

1.在校内设立奖学金、奖教金、助学金、各类基金或科研专项等;

2.资助学校研究院(所、中心)、实验室等科研机构;

3.赞助学校环境改造及基建项目,如建筑物、景观、报告厅等;

4.赞助学校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以及赛事、活动;

5.赞助高水平运动队等;

6.赞助学校各类宣传出版等工作;

7.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设立其他捐赠项目。

  •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华侨大学董事会办公室是学校接受捐赠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校所有捐赠项目的接收、管理与服务。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在接受捐赠时,应提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填写《华侨大学接受捐赠登记表》,接受有关捐赠内容、对象、用途以及协议文本、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

第八条 捐赠项目确定后,学校与捐资人签署捐赠协议;捐赠款项到位后,学校向捐赠者出具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

第九条 捐赠款可通过华侨大学教育基金会、华侨大学香港教育基金有限公司、华侨大学澳门教育基金会三个账户汇入学校;实物捐赠由学校根据捐赠人意愿指定校内相关单位接收、使用及管理。

第十条 无论捐赠金额大小,均将捐赠者信息造册存档;捐赠实物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账。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接受的捐赠项目均应统一纳入学校管理,但仍然按照捐赠人捐赠意愿使用捐赠。

第十二条 捐赠者对捐赠款或捐赠实物的用途有特殊要求的,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由捐赠者与学校协商后确定,学校按照约定组织、监督捐赠的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对于未指定用途的捐赠款,将统一纳入华侨大学教育基金,由学校统筹安排。对于未指定用途的捐赠实物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十三条 捐赠款具体的使用管理参照《华侨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对奖教奖学金类捐赠项目的管理,由学校相关评奖部门制定奖教奖学金管理办法,内容包括:评选范围、评选标准、评选时间、奖金发放时间。由评奖部门组织评选和颁奖仪式,评选结果以正式发文形式在全校传阅,向捐资人报告评选结果并邀请捐资人参加颁奖仪式;学院一级奖教奖学金由各学院负责征求捐资人意见后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对建筑类捐赠项目的管理,由捐资人冠名建设的建筑,由学校负责组织建筑设计、施工;楼名和楼志或其他碑石铭刻由学校与捐资人协商确定后设计制作;学校定期向捐资人报告建设进度,并与捐资人协商在合适的时机隆重举行建筑物的奠基或落成仪式。

第十六条 捐赠人可以向学校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定期向捐赠人反馈相关捐赠信息。

  • 答谢与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为表示对捐赠人的感谢,参照《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对捐赠人进行表彰:

1.捐助金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者,可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为学校大型单体建筑或其它捐赠项目冠名,并由学校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福建省捐赠公益事业特别贡献奖”奖匾和荣誉证书以及立碑表彰;

2.捐助金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不足1000万元者,可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为学校的中型单体建筑或其它捐赠项目冠名,并由学校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福建省捐赠公益事业突出贡献奖”奖匾和荣誉证书;

3.捐助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不足500万元者,可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为学校报告厅、会议厅及学校高端论坛、赛事或其它捐赠项目冠名,并由学校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福建省捐赠公益事业贡献奖”奖匾和荣誉证书;

4.捐助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不足100万元者,获得“华侨大学捐赠教育事业突出贡献奖”,可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设立冠名的校级奖教奖学金专项;

5.捐助金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不足50万元者,获得“华侨大学捐赠教育事业贡献奖”,可成立由捐赠者冠名的学院级奖教奖学金;

6.捐助金额达到1万元及以上,不足10万元者,颁发捐赠纪念奖牌及纪念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对捐赠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事业的捐赠者,可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根据其意愿为学院或科研机构冠名,同时,可聘为该单位名誉职务,并根据捐赠贡献颁授相应贡献奖,载入校志。

第十九条 对有突出捐赠贡献的捐赠人,学校可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推荐聘任其为学校董事。

第二十条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或个人捐赠公益事业可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学校配合捐赠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学校本着互惠互利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捐赠单位和捐赠者在毕业生就业、科研合作、人才培训及咨询策划等方面开展合作、共建等。

第二十二条 对在募集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捐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任何机构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华侨大学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华侨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

附件

华侨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

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编号:

捐赠单位(或个人)

捐赠时间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捐赠单位

(或个人)

简介

捐赠额

(数量或价值)

项目用途

接受部门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接受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董事会办公室

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基金会

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接受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校基金会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