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华侨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项目,更好地服务学校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华侨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侨大学及所属单位(学院)接受的捐赠。
第三条 基金会项目运行遵照捐资人意愿和捐赠协议条款执行,积极接受监督。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审批、决策和领导机构。
第二章 捐赠项目分类
第五条 根据基金会的资助特点,捐赠项目主要用于:
1.学生资助、奖励、创业就业、社团活动、社会实践等;
2.教职工的资助、奖励和教师队伍建设等;
3.校园基础建设,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基本办学条件改造等;
4.校园科技文化体育活动等;
5.教学科研及学科发展等;
6.资助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7.其他经认定符合规定的用途。
第六条 捐赠项目按捐赠方的意愿分为限定性用途项目和非限定性用途项目。限定性用途项目需按照捐赠协议和捐方意愿执行;非限定性用途的资金或物资,由基金会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按使用范围分为校级基金项目和院级基金项目。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管理
第八条 捐赠项目的产生
1.结合捐资方捐赠意愿和学校发展需求,设计筹资项目方案。各学院可根据需求设计筹资项目及方案,并报基金会备案。
2.沟通并确定捐赠约定事项后,参照标准格式填写捐赠协议,协议文本内容由基金会审核备案。
3.签署捐赠协议。捐赠协议原则上应遵循捐赠的“无偿、自愿、公益”原则,协议一律以“华侨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名义对外签署。
4.各学院(单位)在争取和募集社会捐赠过程中,应提前与基金会沟通联系,接受捐赠项目有关的业务指导,不得私自签署捐赠类协议。重大捐赠项目,最终应由学校出面洽谈。
第九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
1.捐受双方签署完捐赠协议后,协议即时生效。
2.捐赠项目设立名称一般由“华侨大学”(或增加下属学院)、捐赠方(个人或团体)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如“华侨大学XXX奖学金”、“华侨大学XXX学院XXX奖学金”等,建筑物或实验室冠名类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名称。
3.捐赠资金经基金会财务确认到账后,可启动捐赠项目立项申报。
第十条 捐赠项目的立项审批
1.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受资助单位(指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主要使用单位)需确定每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受资助单位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
2. 项目负责人指派项目联系人按要求填写好《基金会捐赠项目立项审批表》,报基金会审核、备案。
项目联系人具体对接基金会,开展日常财务及项目运营等工作。联系人变更时,应及时告知基金会并移交相关工作。
3.指定性用途捐赠项目,立项由基金会秘书长、理事长共同审批;
4.非指定性用途捐赠项目,立项金额以实到款为准(含追加款),立项审批原则如下:
立项金额范围(万元) | 审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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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 | 秘书长 |
5万元(含)-20万元 | 秘书长+副理事长(分管项目) |
20万元(含)-50万元 | 秘书长+副理事长(分管项目)+理事长 |
≥50万元 | 1.召开理事会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 2.秘书长+副理事长(分管项目)+理事长审批 |
5.项目立项审批通过后,基金会依据《基金会捐赠项目立项审批表》设立专项,并对项目进行专项核算,受资助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用途和相关规定严格使用项目资金。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立项项目应本着“公开、公平、择优、择需”的原则,按学校和基金会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受资助单位应当组建三人以上的项目管理委员会(小组),负责该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制定项目有关管理规定并报基金会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各立项项目接受基金会及捐赠方双重监督。受资助单位应按要求及时以书面报告形式,配合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如有违背捐赠方意愿或违反捐赠协议约定,弄虚作假,隐报瞒报,造成捐赠资金或物资的流失、浪费等使用不当,建设项目出现失策失误的,基金会有权停止支付、撤销资助、追还已拨付资金等强制性措施;情况严重的将依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接受的捐赠物资,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按学校固定资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若捐赠项目在执行中发生困难或纠纷等意外事项,应尊重捐受双方意愿,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项目结束后,受资助单位需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由基金会或指导受资助单位向捐资人反馈项目情况。
第十八条 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受资助单位应提前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章 项目协议及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签订捐赠协议是基金会的法人行为。捐赠协议书统一使用华侨大学教育基金会公章,不得使用学校所属单位公章;协议书须经基金会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和捐赠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捐赠协议书原件一式二份(或一式三份),其中捐、受双方各存一份。受方协议书原件交基金会统一保管。变更后的新协议或协议解除文件与原协议书一起保管。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单位自项目立项审批通过后,应建立捐赠项目档案。项目终止后,应及时将项目档案移交基金会归档。
应移交的项目档案主要包括:捐赠方有关资料、捐赠协议书、有关文件及管理制度、图文及影音资料、立项资料、项目进展报告、总结报告(含经费开支情况)、重要票据复印件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华侨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基金会捐赠项目立项审批表
项目名称、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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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方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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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方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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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用途 |
| 项目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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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金额 | 大写: 小写:¥ |
到账金额确认 | 于 年 月 日到账 万元 经办: |
资金性质 | □限定性用途 □非限定性用途 |
□一次到账 □ 逐年到账 (分 年 批次到账 ) |
| 成员身份 | 姓名 | 性别 | 担任职务 | 联系方式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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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络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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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 (可另附页) |
项目预算 | (可另附页) |
项目申报单 位意见 | 项目负责人签字: 盖章(公章) 年 月 日 |
基金会审核 意见 | 盖章(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项目申报单位存档,一本由基金会存档。